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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4月)2023-04-22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顺
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收集并披露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包括:(1)工作经历,其中应特
别说明在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2)专业背景、从业
经验等;(3)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的情形;(4)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