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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网科技: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4月)2023-04-22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
投资者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顺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
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
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
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
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
务时,应在获悉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本条第一项所列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
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9、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0、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1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2、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3、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1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8、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9、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0、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1、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22、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3、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净利润为负值;②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③实现扭亏为盈;④期末净资产为负;
    2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25、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2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27、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2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9、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0、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
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
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
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交由公司总经办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
理,然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
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
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
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
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