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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关于部分股东拟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2019-06-03  

						证券代码:300114           证券简称:中航电测          公告编号:2019-023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拟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收到股

东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航集团”)、中国航空科技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及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航空产业投资”)通知,汉航集团、中航科工及航空产业投资拟以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参与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富国军工龙头ETF”)的份额认购(即网下股票认购方式)。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参与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汉航集团、中航科工及航空产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基本

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42,017,453           24.04%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3,512,784            2.29%
中航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3,512,783            2.29%

    二、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主要内容

    1、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目的:拟丰富投资组合,优化资产配置。

    2、用于认购基金份额的股份数量、来源:

    汉航集团拟以持有的不超过1,20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20%)参与认购富国军工龙头ETF,拟认购不超过1,200,000股公司股份价值对应

的基金份额,汉航集团用于本次基金份额认购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中航科工拟以持有的不超过13,512,784股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29%)参与认购富国军工龙头ETF,拟认购不超过13,512,784股公司股份价值对

应的基金份额,中航科工用于本次基金份额认购的股份来源为认购公司2014年重

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航空产业投资拟以持有的不超过3,000,000股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51%)参与认购富国军工龙头ETF,拟认购不超过3,000,000股公司股份价值对应

的基金份额,航空产业投资用于本次基金份额认购的股份来源为认购公司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认购基金份额的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参与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时间除外)。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汉航集团于公司上市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中航科工和航空产业投资于参与认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前承诺,自该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

    截至本公告日,汉航集团、中航科工及航空产业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1、汉航集团、中航科工及航空产业投资拟进行的本次基金份额认购存在不

确定性,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基金份额认购。
    2、汉航集团、中航科工及航空产业投资本次基金份额认购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汉航集团、中航科工及航空产业投资本次基金份额认购实施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