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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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07
受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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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披露《中
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3、2022 年 4 月 21 日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西部大道 166 号公司第一会议室举行。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学军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
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
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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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
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审议本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卫福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报告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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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委托代理
人)审议通过,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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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________
见证律师: 闫思雨________
郭 蔚________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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