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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

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13.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15.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17.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0.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1.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2.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3.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2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5.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6.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7.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8.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9.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1.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32.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

等活动;


   3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4.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3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6.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37.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3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

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5.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

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8.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9.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

的人员;


    10.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1.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

填写《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

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

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

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证券部统一保存,

登记备案材料及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

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附件《中航电测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中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外,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信息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

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

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陕西证券监管局(以下简称

“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

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

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

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附件: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报备日期: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间
    公司简称:中航电测                                      公司代码:30011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