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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
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
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
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
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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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
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
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
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
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
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
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
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
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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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5、 提供重大担保;
       6、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7、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
果;
       10、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11、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1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
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经营和股票、债券、基金以及分红型保
险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债权或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8、 签订许可协议;
       9、 赠与或受赠资产;

   (三)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1、 购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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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3、 赠与或受赠资产;
4、 兼并或合并法人;
5、 出让或受让股权;
6、 提供或接受劳务;
7、 代理;
8、 租赁;
9、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

(四) 其他重大事项
1、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2、 募集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4、 发生重大债务;
5、 提供对外担保或担保变更(反担保除外);
6、 合并或者分立;
7、 公司收购或者兼并;
8、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9、 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10、 重大或有事项:
 (1) 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4) 业绩预告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出现较大差异;
 (5) 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介信
       息;
 (6) 未能归还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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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因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
           大额银行退票;
     (8)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9)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务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1)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
           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2)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
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
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
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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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
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话形式;

   (三) 电子邮件形式;

   (四) 口头形式;

   (五) 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
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
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
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
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
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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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
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
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
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
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
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
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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