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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

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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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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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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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

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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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票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在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

的,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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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

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

算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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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

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

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

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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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

十六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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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管理制度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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