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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交流
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
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等不得擅自接待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公司员
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
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特定对象接待事务具体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九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
和人员不参与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
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的审核。

                           第四章 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
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为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三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
指导。
    第十五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
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并做出报道。
    第十六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
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八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预约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通过电
话等方式进行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经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
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填写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备案登记表》(附件 1),并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原
件。同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 2)。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对特定对象签署的相关文件进行建档留存。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待参加特定对象的采
访和调研活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
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书面委托证券事务代表
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
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
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
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
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
(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
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或
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特定对象来访管理文件,资料文件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定对象来访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特定对象来访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特定对象来访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
附件1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备案登记表


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来访联系人姓
                                     职务
    名
联系人工作单
    位

来访人员类型   ( )个人、( )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1

    2

    3

    4

来访人关注内容(如拟提出问题,可另附调研提纲)

1
2

3

接待确认信息

接待时间
确认人签
字

备注
                               9
附件2

                         承 诺 书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
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你公司已公开披露该信息;
    4.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
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6.本人(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责任;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
活动,签署后即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8.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
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来访公司(单位):

    承诺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