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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7-01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委员会委员
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改选委员
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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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独立董
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
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党委干部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决议落实、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给予配
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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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
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
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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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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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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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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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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