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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的现场检查报告2016-12-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的现场检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我公司 ”)
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李天宇、范金华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及督导
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由公司提供。公司已
向本保荐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笔录、
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
责任。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盈精密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天宇                     联系电话:0755-82130490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金华                     联系电话:0755-82133413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周浩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6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对公司的董事长陈奇星、总
经理陈苗圃、董事会秘书徐正光和财务总监朱守力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内部
治理情况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查阅了工商登记调档
资料、公司的三会资料、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资料、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

                                       1
会和股东大会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文件,对内审负责人王子丹进行了访谈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是
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
                                                                  不适用
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是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是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是
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是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是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2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是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不适用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如适用)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公司公告情况,并查
阅与公告内容有关的合同、决议等文件,与董事会秘书徐正光和财务总监朱守力
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了相关制度和有关决议,
并对董事长陈奇星、总经理陈苗圃、董事会秘书徐正光和财务总监朱守力等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检查了公司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查阅了相关的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是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是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是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是
债务等情形
                                     3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是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与内审负责人王子丹和财务
总监朱守力就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沟通,实地走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查
阅公司有关账务情况及相关凭证、合同、协议等文件,并与公司决议、公告等相
结合进行核实确认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是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对公司的董事长陈奇星、总
经理陈苗圃、董事会秘书徐正光和财务总监朱守力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业绩
情况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内容,对比并分
析了公司及同行业公司财务等情况。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检查了公司股东的承诺及执
行情况。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4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对公司的董事长陈奇星、总
经理陈苗圃、董事会秘书徐正光和财务总监朱守力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其他
重要情况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是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的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天宇                     范金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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