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12月)2016-12-26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
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代表、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投资总监/负责人、财务经理、审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公司相
关负责人。投资总监/负责人、财务经理、审计部门负责人、重要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为
非固定成员,当涉及财务、审计及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时,可作为成员参与信息收集、
汇总与审核。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
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露公
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收集、
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
询和建议;
(四)对公司新增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对外投资及销售业务进行及时、合规
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
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证券法律部保存。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
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接,
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