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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7-07-11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7-6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收到公
司董事朱守力先生、监事陈杭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陈小硕先生、钟发志先生的《减持
计划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计划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本次拟减持情况
                                            无限售流                拟减持股份
                      持有股       占总股              拟减持数量
 姓名       职务                              通股数                占总股本的
                      数(股)     本比例              (不超过)
                                              (股)                  比例
         董事、财务
朱守力                355,840      0.04%     88,960     88,900股      0.01%
             总监
陈小硕    副总经理    371,840      0.04%     92,960     92,900股      0.01%

钟发志    副总经理    302,720      0.03%     75,680     75,600股      0.01%

 陈杭    监事会主席   370,627      0.04%     92,658     92,600股      0.01%

    注:若减持计划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股份数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股权激励行权所得股份(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4、减持期间: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12月30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减持价格:不低于2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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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朱守力先生、陈杭先生、陈小硕先生、钟发志先生曾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
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朱守力先生、陈杭先生、陈小硕先生、钟发志先生已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计划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减持股份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
    3、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
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朱守力先生、陈杭先生、陈小硕先生、钟发志先生签署的《减持计划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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