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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18-03-30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8-2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导致部分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示产生影响,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
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
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
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1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2
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适用
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五)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了财
务报表列表,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元)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
                                                   ①持续经营净利润           589,424,392.48
“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
                                                   ①营业外收入               ①+2,403,544.88
分 原 列示 为 “ 营 业外 收入 ” 及“ 营业 外 支
                                                   ②营业外支出               ②+7,842,866.85
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
                                                   ③资产处置收益             ③-5,439,321.97
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2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
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因此,同意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进行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和《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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