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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07-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长盈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盈精密”)的委托,作为长盈精密的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发出
的《关于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
第 18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及金杜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长盈精密的如下保证:

    (一)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长盈精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盈精密向深交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金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注函》问题(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陈曦、高国亮、蔡国庆、
陈美玲、宣润兰、舒姗、刘雪英、贺洁等 8 位自然人与上市公司及董事长陈奇
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陈奇星转让菲菱科思全部股权后相关亲属又受让菲菱科
思股权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 陈曦、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宣润兰、舒姗、刘雪英、贺洁等
8 位自然人与长盈精密及董事长陈奇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 核查方法

     为核查陈曦、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宣润兰、舒姗、刘雪英、贺洁等
8 位自然人与长盈精密及董事长陈奇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所进行了如下核
查:

     (1)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截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有关发行人前 100 名股东持股情况的股东名册,并于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上 查 询 长 盈 精 密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网”)上披
露的长盈精密前十大股东及历年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前述信息,持有长盈
精密 5%或以上的股东仅有一名,即长盈精密的控股股东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投资”),陈曦、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宣
润兰、舒姗、刘雪英或者贺洁均非直接持有长盈精密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于巨潮网查询了长盈精密的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体为:




                                                                       2
      董事:         陈奇星(董事长),陈苗圃,朱守力、蔡明、杨高宇
                     (独立董事)、宋晏(独立董事)、孔祥云(独立董
                     事)
      监事:         陈杭,文乐平,占敏
      高 级 管 理 人 陈苗圃(总经理),朱守力(财务总监)、倪文凯(副
      员:           总经理),胡宇龙(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项生
                     (副总经理),钟发志(副总经理),陈小硕(副总经
                     理)

     (3) 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及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查询了长盈投资控股股东长盈投资的股东、董监高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具体为:

      公司名称:             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6501007285439567
      码:
      法定代表人:         陈奇星
      股东:               陈奇星(90%),陈美玲(10%)
      董监高情况:         执行董事:陈奇星
                           监事: 叶和兵
                           总经理:陈美玲
      除 长 盈 精 密 以  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 , 其 他 直 接 或  深圳市海鹏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者间接持股 30%  江苏海鹏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或以上的公司

    (4) 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对长盈精密董事长陈奇星先生进行
了现场访谈,陈奇星先生确认宣润兰为其配偶,陈曦为其女儿,陈美玲为其妹
妹,舒姗为其外甥女(即陈美玲的女儿),其与高国亮、蔡国庆、刘雪英、贺
洁均无亲属关系。

    (5) 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与 7 月 24 日分别对陈曦、高国亮、
宣润兰、舒姗、蔡国庆、陈美玲、刘雪英、贺洁进行了访谈,该等自然人确认
其与长盈精密及其董事长陈奇星的关系如下:

    姓名         是否与陈奇星先生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其自身或者其关系
                 存在亲属关系,如 员 1 是否担任长盈精 密切的家庭成员是
                 是,为何种关系   密的董监高          否担任长盈投资的
                                                      董监高

1
    此处及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有《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第
    10.1.5 条的含义,具体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
 姓名     是否与陈奇星先生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其自身或者其关系
          存在亲属关系,如 员 1 是否担任长盈精 密切的家庭成员是
          是,为何种关系   密的董监高          否担任长盈投资的
                                               董监高

 陈曦     是,为陈奇星的女 是,其父亲陈奇星为 是,其父亲陈奇星
          儿               长盈精密董事长     为长盈投资的执行
                                              董事

 高国亮   否                否                  是,其担任长盈投
                                                资的副总经理


 蔡国庆   否                否                  否

 陈美玲   是,为陈奇星的妹 是,其哥哥陈奇星为 是,其担任长盈投
          妹               长盈精密董事长     资的总经理,其哥
                                              哥陈奇星为长盈投
                                              资的执行董事

 宣润兰   是,为陈奇星的配 是,其配偶陈奇星为 是,其配偶陈奇星
          偶               长盈精密董事长     为长盈投资的执行
                                              董事

 舒姗     是,为陈奇星的外 是,其配偶胡宇龙担 是,其母亲陈美玲
          甥女             任长盈精密的副总经 为长盈投资的总经
                           理与董事会秘书     理

 刘雪英   否                否                  是,其配偶高国亮
                                                担任长盈投资的副
                                                总经理

 贺洁     否                否                  否




   2. 核查结论

    根据上述核查结果,陈曦、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宣润兰、舒姗、刘
雪英以及贺洁 8 位自然人与陈奇星的关系如下:

    (1) 陈曦为陈奇星的女儿,宣润兰为陈奇星的配偶,陈美玲为陈奇星的
妹妹,舒姗为陈奇星的外甥女;




                                                                   4
    (2) 高国亮、蔡国庆、刘雪英以及贺洁均不构成陈奇星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含义见《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关联交易第 10.1.5 条),
与陈奇星亦无其他亲属关系。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并结合上述核查结
果,本所认为,陈曦、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宣润兰、舒姗、刘雪英以及
贺洁 8 位自然人是否构成长盈精密关联人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是 否 构 成 长 盈 具体为何种关联关系
                精密的关联人
 陈曦           是              其父亲陈奇星为长盈精密实际控制人并担
                                任长盈精密董事长

 高国亮         是              其担任长盈精密控股股东长盈投资的副总
                                经理

 蔡国庆         否              不适用

 陈美玲         是              其哥哥陈奇星为长盈精密实际控制人并担
                                任长盈精密董事长

 宣润兰         是              其配偶陈奇星为长盈精密实际控制人并担
                                任长盈精密董事长

 舒姗           是              其配偶胡宇龙担任长盈精密的副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

 刘雪英         是              其配偶高国亮担任长盈精密控股股东长盈
                                投资的副总经理

 贺洁           否              不适用




    (二) 陈奇星转让菲菱科思全部股权后相关亲属又受让菲菱科思股权的原
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

    1. 陈奇星转出菲菱科思股权的情况




                                                                       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披露的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菱科思”)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菲菱科思招股书”)、菲菱科思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
本所律师对陈奇星的访谈,陈奇星、于海、陈龙发、丁俊才于 1999 年 4 月共
同设立菲菱科思,菲菱科思设立时陈奇星持有菲菱科思 50%的股权,陈奇星于
1999 年 12 月至 2000 年 8 月期间陆续向其他方转让其持有的菲菱科思全部股
权,陈奇星于菲菱科思的股权变动如下:

    (1) 1999 年 12 月 8 日,陈奇星与杨荣、刘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由陈奇星分别向杨荣、刘钢转让菲菱科思 20%、8%的股权。前述股权转让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后,陈奇星持有菲菱科
思 22%的股权;

    (2) 2000 年 12 月 28 日,徐同生、刘钢、杨荣分别与陈奇星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由徐同生、刘钢、杨荣分别向陈奇星转让 3%、5%、2%的股权。
前述股权转让于 2001 年 3 月 28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后,陈
奇星持有菲菱科思 32%的股权;

    (3) 2001 年 7 月 18 日,陈奇星与陈龙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
陈奇星向陈龙发转让菲菱科思 32%的股权。前述股权转让于 2001 年 8 月 3 日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后,陈奇星不再持有菲菱科思的任何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对陈奇星的现场访谈,陈奇星说明其于
2001 年转出其持有的菲菱科思全部股权的原因为:菲菱科思当时的规模较小且
经营效果不理想,而陈奇星考虑专注于其他投资项目,因此,陈奇星决定退出
菲菱科思,并将其所持有的菲菱科思全部股权转让给菲菱科思的实际经营管理
者陈龙发。

    2. 舒持连受让菲菱科思股权的情况

    根据菲菱科思招股书、菲菱科思的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以及
菲菱科思工作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深圳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
登记簿网站(https://app02.szmqs.gov.cn/outer/entSelect/gs.html)(以下简
称“深圳商事登记查询网站”)的查询,陈奇星的妹夫舒持连受让菲菱科思股
权的情况如下:

    (1) 2005 年 7 月 26 日,陈龙发、杨荣、刘钢已分别与舒持连(陈奇星
妹夫、陈美玲配偶、舒姗父亲)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由陈龙发、杨荣、
刘钢分别向舒持连转让菲菱科思 37%、10%、5%的股权。前述股权转让于
2005 年 8 月 3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后,舒持连持有菲菱科思
52%的股权;



                                                                       6
    (2) 2012 年 12 月,于莉向舒持连转让菲菱科思 2.74%的股权。前述股
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于莉与舒持连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补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前述工商变更登记后,舒持连持有菲菱科思 54.74%的股权;

    (3) 2015 年 6 月 30 日,舒持连与陈曦、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舒
姗、宣润兰、刘雪英、贺洁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由舒持连分别向陈曦、
高国亮、蔡国庆、陈美玲、舒姗、宣润兰、刘雪英、贺洁转让菲菱科思共计
54.74%的股权,具体受让情况为:陈曦受让 26.43%,高国亮受让 9.00%,蔡
国庆受让 7.00%,陈美玲受让 4.31%,舒姗受让 2.00%,宣润兰受让 2.00%,
刘雪英受让 2.00%,贺洁受让 2.00%。前述股权转让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后,舒持连不再持有菲菱科思的任何股权。

    鉴于舒持连于 2016 年病故,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与 7 月 24 日分
别对舒持连女儿舒姗及配偶陈美玲进行了访谈。舒姗及陈美玲在访谈中说明舒
持连受让菲菱科思股权的原因如下:

    (1) 舒持连于 2005 年从陈龙发处受让 37%股权的原因为,陈龙发因购
房装修及家庭其他支出需求有意出售部分股权筹措资金,舒持连为陈龙发之同
乡、好友,看好陈龙发个人的经营能力,且届时菲菱科思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
主营业务,因此,舒持连愿意以受让陈龙发股权的方式入股菲菱科思;舒持连
于 2005 年从杨荣、刘钢受让共计 15%股权的原因为,杨荣、刘钢亦欲出售股
权变现,其分别与舒持连协商一致,达成股权转让;

    (2) 舒持连于 2012 年从于莉受让 2.74%股权的原因为,于莉急需资金使
用,因此希望转让其持有的菲菱科思股权,经与舒持连协商,达成股权转让;

    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与 7 月 24 日对分别对陈曦、高国亮、
蔡国庆、陈美玲、宣润兰、舒姗、刘雪英以及贺洁 8 位自然人进行的访谈,就
舒持连于 2015 年向前述 8 名自然人分别出售其持有的菲菱科思股权的原因为,
舒持连于 2015 年 1 月确诊患有癌症并入院治疗,治疗期间,舒持连决定处置
其资产,就其持有的菲菱科思股权,其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其配偶陈美玲和女
儿舒姗,剩余部分出售变现。

    3. 8 名自然人持有菲菱科思股权是否存在代持与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与 7 月 24 日分别对陈曦、高国亮、宣
润兰、舒姗、蔡国庆、陈美玲、刘雪英及贺洁进行的访谈,并经审阅由前海股
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该 8 名自然人从舒持连受让菲菱科思
股权的《股权转让见证书》以及相关股权价款支付凭证,陈曦、高国亮、蔡国
庆、陈美玲、舒姗、宣润兰、刘雪英、贺洁于 2015 年从舒持连受让菲菱科思
股权的行为为真实的交易,不存在股权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7
    二、 《关注函》问题(4)“结合菲菱科思 2007 年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
补充说明公司与其主营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一)核查方式

    1. 长盈精密 2007 年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

    为了解长盈精密 2007 年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开展了如下核查:

    (1) 本所律师审阅了长盈精密的工商登记档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在深圳商事登记查询网站上进行了查询。根据工商档案与网络核查结果,自
2007 年以来至今,长盈精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发生过任何变更,具体为“生产、
销售、开发连接器件、精密五金件、精密接插件(以上不含国家限制项目)。
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 2004-0433 号文经营)”。

    (2) 本所律师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长盈精密 2007 年度至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根据前述《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按
产品收入与成本统计,长盈精密于 2007 年度至 2017 年度的主要产品及其收入、
成本占比如下:

 年度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的收入占 主要产品的成本
                                      长盈精密主营业务 占 长盈精密主营
                                      收入的比例       业务成本的比例

 2007     电子屏蔽件、连接器          98.3%            98.1%


 2008     电子屏蔽件、连接器          98.2%            98.0%


 2009     电 子 屏 蔽 件 、 连 接 器 、 96.7%          96.0%
          LED 光电支架、滑轨
 2010     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 96.9%                 95.7%
          蔽件、手机及通讯产品连
          接 器 、 LED 精 密 封 装 支
          架、手机滑轨
 2011     手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 97.8%                 97.2%
          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
          蔽件、手机及移动通信终
          端金属结构(外观)件、
          LED 精密封装支架
 2012     手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 97.6%                 96.8%
          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
          蔽件、手机及移动通信终



                                                                     8
 年度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的收入占 主要产品的成本
                                   长盈精密主营业务 占 长盈精密主营
                                   收入的比例       业务成本的比例
          端金属结构(外观)件、
          LED 精密封装支架
 2013     手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   97.6%             98.2%
          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
          蔽件、手机及移动通信终
          端金属结构(外观)件、
          LED 精密封装支架
 2014     手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   94.1%             94.1%
          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
          蔽件、手机及移动通信终
          端金属结构(外观)件、
          LED 精密封装支架
 2015     手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   97.0%             97.2%
          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
          蔽件、手机及移动通信终
          端金属结构(外观)件、
          LED 精密封装支架
 2016     金属结构(外观)件、手   96.7%             97.1%
          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手
          机及无线上网卡电磁屏蔽
          件、LED 精密封装支架、
          硅胶结构类产品
 2017     金属结构(外观)件、手   94.4%             95.1%
          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手
          机及移动终端电磁屏蔽
          件、LED 精密封装支架、
          硅胶结构类产品、新能源
          汽车零组件

    (3) 本所律师审阅了长盈精密于巨潮网披露的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19 日
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长盈精密于巨潮网披露的 2010 年至 2017 年的年度报告、长盈精
密提供的 2010 年至 2017 年期间各年度以及 2018 年第一季度的前五大供应商
采购情况明细以及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明细。根据前述资料,长盈精密产品的
主要原材料包括铜带、不锈钢带与工程塑料等;主要下游行业为消费电子行业,
具体为智能手机生产商等。

   2. 菲菱科思 2007 年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




                                                                    9
   为了解菲菱科思 2007 年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本所开展了如下核查:

    (1) 本所律师审阅了菲菱科思的工商登记档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在深圳商事登记查询网站上进行了查询。根据工商登记档案与深圳商事登记
网站核查结果,自 2007 年以来至今,菲菱科思登记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如下变
更:

   a) 2009 年 3 月 31 日,菲菱科思的经营范围由“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研
      制、制造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变更为“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研制、制造和
      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经营范围增加了“普通货运”。

   b) 2011 年 2 月 18 日,菲菱科思的经营范围由上述 a)所述内容变更为
      “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研制、制造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仅变更了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信息。

   c) 2013 年 6 月 6 日,菲菱科思的经营范围从上述 b)所述内容变更为“通
      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通货
      运”。经营范围增加了“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

   d) 2018 年 1 月 17 日,菲菱科思的经营范围从上述 c)所述内容变更为
      “一般经营项目: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软件设
      计、技术开发及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许可
      经营:通信产品的研制、制造;普通货运;电源的技术开发、电源产品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增
      加的经营范围为“通信产品软件设计、技术开发及销售”与“电源的技
      术开发、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天线的技术开发、天线产品的
      研发、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包装材料及印刷材料技术的设计、研发、
      制造及销售”。

    (2) 本所律师审阅了菲菱科思招股书中有关菲菱科思业务的信息。菲菱
科思招股书披露菲菱科思属于网络设备制造服务行业,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



                                                                    10
通信技术及网络设备领域,从最初的单一通信组件发展为目前的多系列网络设
备产品;主营业务为网络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 ODM/OEM 模式与网络
设备品牌商进行合作,为其提供交换机、路由器、无线产品、通信组件、接入
设备等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服务;主要产品为交换机、路由器及无线产品,且该
等 产 品 “ 最 近 三 年 占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82.91% 、 86.14% 和
92.12%”;上游主要为芯片、PCB、电源、各类电子元器件等生产商,直接下
游为各网络设备品牌商,最终下游包括运营商、政府、金融、教育、能源、电
力、交通、中小企业、医院等各个行业。

    (3) 本所律师审阅了菲菱科思招股书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披露以及菲
菱科思提供的其于 2014 年至 2017 年各年度以及 2018 年上半年的前五大供应
商以及前五大客户情况表。根据前述信息,菲菱科思的主要采购产品为芯片、
PCB、电源、各类电子元器件。

    (二)核查结论

    根据上述核查结果,鉴于:

    (1) 自 2007 年起至今,长盈精密与菲菱科思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发生
过重叠;

    (2) 长盈精密属于电子精密零组件行业,主要产品为金属结构(外观)
件、手机及通讯产品连接器、手机及移动终端电磁屏蔽件、LED 精密封装支架;
而菲菱科思属于网络设备制造服务行业,主要产品为交换机、路由器及无线产
品、通信组件、接入设备等产品;长盈精密与菲菱科思生产的主要产品不相同,
亦不存在可替代性;

    (3) 长盈精密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铜带、不锈钢带与工程塑料;菲菱科
思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芯片、PCB、电源、各类电子元器件;长盈精密与菲菱
科思的主要原材料不同;

    (4) 长盈精密的下游行业主要为消费电子行业(具体为智能手机生产
商);菲菱科思的下游行业为网络设备品牌商;

    (5) 根据菲菱科思招股书、菲菱科思提供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表
以及长盈精密提供的前五大供应商及客户情况表,自 2014 年至今,长盈精密
与菲菱科思各自的前五大供应商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任何重叠;

    因此,本所认为,长盈精密的主营业务与菲菱科思的主营业务不相同,长
盈精密与菲菱科思不存在同业竞争。




                                                                                1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盈精密向深交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渝嘉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