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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九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9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身份证明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
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5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有关《深圳市长盈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5 日于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载明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于股东大会上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
         案》(逐项表决子议案)

        1.1 关于选举陈小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的议
            案

        1.2 关于选举彭建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的议
            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
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 11 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奇星



                                     2
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
          人)共 14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7,446,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812%,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7,394,152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4.7755%;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214,54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67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15,162,6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65%;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
                份 5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7%。



                                     3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10 人列席会议。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该等议案为:

     1. 《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
         议案》(逐项表决子议案)

         1.1 关于选举陈小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的
             议案

         1.2 关于选举彭建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的
             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
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4
     1. 《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
         议案》:

         1.1   关于选举陈小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的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07,444,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212,757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

         1.2   关于选举彭建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的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07,444,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9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212,658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须以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刘晓光




                                                        ___________
                                                        姚婷婷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玲




                                                   2019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