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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1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第
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规定,特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   员工择优参与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准,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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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为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
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 为长盈精密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为长盈精密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

    3. 为长盈精密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参加对象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
总经理拟定,经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批准。公司监事会将对有资格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的员工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三)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人数不超过 600 人,合计
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 12,120 万份。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对象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最终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参加对象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按期一次性足额转
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参加对象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
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参加对象申报认购,其
他参加对象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董事会确定认购名单和份额。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20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公司员
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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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购买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规模为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公司回购
的股票 1,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3%。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一)   存续期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48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   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员
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   锁定期

    1. 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
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分别为法定锁定期结束后 12 个月、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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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在法定锁定期满当日解锁该持有人全部标的股票权益的
34%,法定锁定期满 12 个月的当日解锁该持有人全部标的股票权益的 33%,法定锁定期
满 24 个月的当日解锁该持有人全部标的股票权益的 33%。

    3. 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已解锁股票
的时机和数量。

    4.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
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   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
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4
   (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批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 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
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
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应当就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
意见。

   (四)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第七条 管理模式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
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二)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以及本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第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员工,成为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份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一)   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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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 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
权;

       3. 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 有权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持有人的义务

       1. 按员工持股计划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的规定;

       3. 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 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
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
有人自行承担。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三)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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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五)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六) 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
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个工作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4.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个自然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

    5.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
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
说明。

    (二)   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
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
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 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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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规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一)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
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    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    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4.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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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   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   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

    4.   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   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
事宜;

    6.   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8.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个自
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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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代表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
委员会会议。

    (八)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九)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
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     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
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二)     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锁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权
益进行分配。

    (三)     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另
有规定,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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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另
有规定,未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五)     法定锁定期或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收益分配: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
可对因持有及出售已解锁份额对应的股票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持有人按所持份额占
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取得收益。

    (六)     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法定锁定期或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管
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部分或全部解锁的标的股票出售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
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     取消持有人资格时的处置办法

    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
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或之前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
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1. 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
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以
孰早为准)。

    2. 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
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3. 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
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4. 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聘通知发出的当日。

    5. 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

                                        11
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发出的当日。

       6. 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等原因而被降职、降
级或被解聘,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
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考核通知发出的当日。

    (八)    持有人业绩考核不达标的处置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公司约定考核方式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期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满的上一会计年度。如有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
不合格,公司有权要求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持有人(下称“转让人”)将其持有的份额转
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转让人应当
按公司要求执行转让程序。转让价格按照“考核结果出具当日或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的原则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转让人支付转让价
款。

    (九)    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处置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下称“负面行为”)但又未达
到被降职、降级或被解聘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持有人应当将所
持有份额发生的以下收益转让给公司:

    1.在该年度内因持有份额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票分红、股息等),前述“该年度”
指负面行为发生时对应的会计年度;及

    2. 相应份额对应的股票全部卖出时所产生的差额收益。若负面行为发生在法定锁
定期或份额锁定期内,相应份额指发生负面行为的锁定期结束时所对应的解锁份额;若
负面行为发生在法定锁定期和份额锁定期外,相应份额指负面行为发生时所持有的全部
份额。

    (十)    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 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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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3. 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 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
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存续期届满终止、提前终止、存续期延期后终止等)30
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剩
余资产,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其他


       (一)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
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宜,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由于参加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
税。


   (三)       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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