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长盈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
了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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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
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高宇 宋 晏 孔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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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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