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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19 年 04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
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
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三类;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
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材料、低值
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
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应收款项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发生减值时,
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六条     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七条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应收款项减值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公司综合
考虑应收款项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率,基于历史实际信用损失经验计算,并考
虑了历史数据收集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的经济状况与本公司所认为的预计存续期内
的经济状况。对应收款项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销售信用管理制度》中有关应收账款收
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
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第十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充分
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要的
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销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情节
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经法
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己
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
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宗原
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其他数量
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估
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
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
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
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
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
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
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跃市
场上获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用价值进行
评估分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
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
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
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
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
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
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生损失,
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
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二条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的公司
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额、股权比例、期限、
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
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
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回收
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
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定期或不定
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
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
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可收
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
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六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
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建
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
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中期和期末,财产管
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
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财产管理部
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出租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
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能
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
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
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
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
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六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
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一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
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
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
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的
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
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将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提交到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根据
核销资产金额及以下规定判断相应的审批层级,逐级提交审批:
    (一)单个客户核销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0.1%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单个客户核销金额在50万以上且不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由董
事会审批;
    (三)单个客户核销金额超过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或相产资产分次核销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核销
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
    (六)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
利益的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
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