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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相关事项及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订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
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高宇                    宋   晏                     孔祥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