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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1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来旭春先生的简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有《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来旭春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同时,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来旭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对《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天机智能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天机智能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中瑞
评报字[2020]第 000399 号资产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交易可以充分调动子公
司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研发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快速引
进和吸纳高端人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陈奇星先生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内容。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 2 月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
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
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
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
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
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文件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融                     孔祥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