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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12-16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90,986.0262 万元。                         90,986.0262100,085.643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90,986.026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90,986.0262100,085.6430 万股,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他方          (三)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他方
式。                                     式。
                                                公 司因本章 程第二 十三条第 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通知公司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通知公司
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 法限制表决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 法限制表决
权;                                    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
破产、清算等状态;                      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拟发生较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拟发生较
大变化;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
                                        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
                                        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
       ……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以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达 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资产
                                       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中较高 的作为计算
    ……
                                       标准)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批准达到或者超过如下标
                                       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助除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度 经 审计 营 业收 入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
最 近 一 个会 计年 度 经审 计 净利 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 产 的 5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 述指标计 算中涉 及的数据 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所述“交易”事项解释。

    (十七)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 大会的职 权不得 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 司 下 列担 保 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行为,须经在经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
    ……
                                         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提供如下财务资助行为,在经
                                         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
                                         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
                                         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及其他生产经营
地所在城市。                         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 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
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 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 身份的合法
                                     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
现场会议外,公司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 现场会议外,公司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
    (一) 证券发行;
                                         (一) 证券发行;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
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 经审计的账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 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 股权激励;
                                         (三) 股权激励;
    (四) 股份回购;
                                         (四) 股份回购;
    (五)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        (五)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
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业到境外上市;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业到境外上市;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计变更;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 计变更;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影响的相关事项;
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 方式的其他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事项。
                                      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 方式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日期        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委 明其股 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票;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除前述文件外,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 应由法定 代表人 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法人股东 应由法定 代表人 或者法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除提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供法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外,法定代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书。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 其他资料一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及 其他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210 年。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以 及股东大 会 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 事 会 制 定 董 事 会 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 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批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和薪酬与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
责。                                      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 , 对董事会负
                                          责。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 第一百一十一 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
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资产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非
置换);
                                      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二)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一)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定标准的担保;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
资产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
                                      准的担保;
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三)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
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上述事项 涉及金额 超过规 定额度
                                      (四)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
                                      30%的对外投资;
大会批准。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董
    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 事项的 决策权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限如下:
                                      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下: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一) 审议批准相关标准未达到本章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所述的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由股东大会审批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事项;如达到或者超过的,应由董事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
果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二) 审议批准相关标准未达到本章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所述由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的交易事项;如达到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 发生交 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三) 审议批准相关标准未达到本章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 程第四 十一条所述的提供 担保或者提
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如达到或超过的,
的累计计算范围。                         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未达到上 述董事会 关联交 易决策 (四) 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一
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 款第(十七)项的关联交易后提交股东
准。                                     大会审批;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 (五)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章
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 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审批权限。
规定执行。
                                         在不违 反相关法律及本章 程规定的前
                                         提下,董事会可在其审批权限内基于谨
                                         慎原则对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授权。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
                                         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 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关联交 易决策权限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 3 日以书
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方式为:邮件、
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自接到
                                         提议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
                                         急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缩短前述通
                                         知时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 为公司 档案保          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 为公司 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存,保存期限为 2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 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 定《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 定《证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报刊和巨潮资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讯网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 报》、《证券日报》报刊中的任一种和巨
披露信息的媒体。                       潮资讯网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 并,应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 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家 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
报刊、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 和深圳证券交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
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 立决议 之日起         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 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依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依
法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法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深圳证 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多家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巨 潮 资讯
                                       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依法在《中国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依法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深 圳证券交易 或者《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巨 潮资 讯 网站上公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 报》、《证券时报》或者《证券日报》中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 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自第四届董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自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
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