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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12-16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0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法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监控、披露及知情人登记、备
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 入破产 程序、 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 国 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 以 下简 称 “中 国 证监 会” ) 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及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
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
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公司以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
知有关人员内幕信息档案、内幕信息备忘录以及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为内幕消息报备负责人,
内幕信息报备负责人应当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及时以书面方式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告知
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
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在 2 个交易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
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名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公司简称:长盈精密                                                           公司代码:30011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