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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6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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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盈精密、公司、上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
                        指
法》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 2022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业务办理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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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

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

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或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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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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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经核查,长盈精密系由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长盈投资有

限公司)、杨振宇、深圳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胡胜芳及其他 36 位自然人股

东共同发起设立,依法取得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2981504 的《企业法人执照》,并于 2008 年 5 月 13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

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0]1105 号)、深交所发布的《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988519X9

住    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3区3号厂

法定代表人         陈奇星

股票简称           长盈精密

股票代码           300114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
                   一般经营项目是:研发、生产、销售:精密模具;精密电子连接器
                   件、精密五金件和零组件;新能源汽车零组件;射频天线模组;机
经营范围           器人、机电设备和智能制造系统;消费类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及配
                   件、工业防护用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成立日期           2001年7月17日

经营期限           2001年7月17日至5000年1月1日

工商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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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的年度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3-312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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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性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包括:释

义;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

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

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
争议的解决机制;附则等,前述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获授条件和绩效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了股票期权授予及行权

条件,且设置了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在内的绩效考核指
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如下:

       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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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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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

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考核指标得分情况来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                   得分情况(X)
                                           0分       60 分       80 分         100 分
  排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2 年总营
                                          A<6%    6%≤A<8%   8%≤A<10%     A≥10%
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A)




第二个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总营            21%≤A<    28%≤A<
                                          A<21%                              A≥35%
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A)              28%         35%




第三个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4 年总营            36%≤A<    48%≤A<
                                          A<36%                              A≥60%
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A)              48%         6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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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总营业收入”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数据为准;


   2、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
                         X=0 分         X=60 分             X=80 分            X=100 分
 分(X)区间

公司层面行权比
                           0                60%                 80%                 100%
    例(M)


     若股票期权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为0分,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

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可行权比例

          年度绩效等级                      P=合格                         100%

               (P)                       P=不合格                          0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

销。

     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披露了绩效考核指标及
其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据此,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和绩效考核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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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6,489,033 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6,489,033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21%。本计划下授予的每股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
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
              国籍/                   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地区                    权数量       权总量比例     本的比例
                                      (万份)
   CHIN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KIAN                                7.84        0.2960%       0.0065%
                亚   务)骨干人员
   SHUH
 TAM KIAN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1.47        0.0555%       0.0012%
  YEONG         亚   务)骨干人员
   TANG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YONG                                1.96        0.0740%       0.0016%
                亚   务)骨干人员
   PENG
 OOI SHEN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2.94        0.1110%       0.0024%
  ZHENG         亚   务)骨干人员
   LEE
                       核心技术(业
 KYUNGRA       韩国                    2.94        0.1110%       0.0024%
                       务)骨干人员
    E
 LEE WEN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1.96        0.0740%       0.0016%
   HANG         湾     务)骨干人员
   LEE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2.45        0.0925%       0.0020%
  CHENG         湾     务)骨干人员


                                        9
                                                                                  法律意见书

    HUI

   LIU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7.84          0.2960%             0.0065%
 CHUAN I      湾    务)骨干人员
 PANG HUI           核心技术(业
            新加坡                           6.86          0.2590%             0.0057%
   MENG             务)骨干人员
 GUEE KIM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3.43          0.1295%             0.0029%
  SIANG       亚    务)骨干人员
   SOON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GHEW                                      7.84          0.2960%             0.0065%
              亚    务)骨干人员
  HOONG
 CHNG ENG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0.98          0.0370%             0.0008%
   KOOI       亚    务)骨干人员
 KE LUNG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8.33          0.3145%             0.0069%
  CHIEH       湾    务)骨干人员
 SEOW KUA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
                                             0.49          0.0185%             0.0004%
   HAO        亚    务)骨干人员
  CHENG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
                                             3.00          0.1133%             0.0025%
 CHIH YA      湾    务)骨干人员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2,588.5
    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97.7225%            2.1553%
                                             733
          (3,073 人)
                                           2,648.9
                  合计                                       100%               2.21%
                                             033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

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对行权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3、正式授予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按照相

应法律法规要求,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本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

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0
                                                                 法律意见书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7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7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0.62
元/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1.76 元/股。

    据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激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在本计划

通过股东大会之日起 60 日内,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应为

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董事会对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自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1
                                                                    法律意见书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

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可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可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可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12
                                                                 法律意见书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
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行权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13
                                                                法律意见书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和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14
                                                                  法律意见书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须及时公
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
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八)注销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

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以及公司存在终止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存在不符合

行权条件的情况时的股票期权之注销事项作出了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


                                    15
                                                                法律意见书


    (九)前次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关于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66)、《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

权数量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34)、《关于对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40)、

《关于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49)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全部

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如下: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激励计划(草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6
                                                                 法律意见书


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核实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

象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

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和决策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
果,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


    (二)公司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17
                                                                      法律意见书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应在确定股东大会日期后及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

    5.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以及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0 日内授权股票期权并
完成公告、登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

法定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履行

《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核实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出具的

承诺函、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https://neris.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


                                       18
                                                                法律意见书


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激励管
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决
议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还应当根据《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
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公司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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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监事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

合法、合规,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此次实施的股

权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
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此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在审议

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时无需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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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

须履行《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激励计划自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公司应当根据《激励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七)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所涉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回避表
决,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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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傅曦林




                                             经办律师:

                                                                      陈斌




                                                                202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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