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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final)2022-07-28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遵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所在工业园区有
关封闭运行的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本所律师采用视频方式参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 司 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7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公告”);

    3. 公司 2022 年 7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1
   4. 公司 2022 年 7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疫情防控相关注意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会议提示性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6.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二〇二二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拟定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于巨
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公告中已载明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及其电话、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拟审议的下述议案:

    1.   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提示性公告,说明受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为遵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所在工业园区有关封闭运行的
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公司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无法接待外来人员前来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公司将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设置线上视频会议参会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 15: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 11 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并为无法到现场参会的人员提
供提供了线上视频会议参会方式。会议由董事长陈奇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
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且就
召开方式而言,按照会议提示性公告内容,部分参会人员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参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9,417,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41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2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59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7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58,542,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79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25,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98%。

    除上述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外,公司董事 7 人、监事 3 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以现
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3 人(未重复计
算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未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遵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址所在工业园区有关
封闭运行的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本所姚婷婷律师、刘畅律师作为见证律师通过线上
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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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
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以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数据以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462,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5%;反对 80,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44,8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4%;反对 8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表决
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孙进山先生被补选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姚婷婷




                                                           ___________
                                                            刘畅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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