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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8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22-57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含线上视频)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区三区11栋二楼 公司
大会议室(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披露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疫情防控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内容,
因疫情防控原因,部分人员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参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奇星先生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58,542,50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1792%。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9,12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8%。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含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参会)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49,417,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1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所持(代表)股份数9,125,1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数9,12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59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现场与线上视频相结合
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人(未重复计算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
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余1名高
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未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线上视频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00 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
    该议案由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并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51)。
    表决结果:同意 458,462,248 股,反对 80,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5%。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9,044,741 股,反对 80,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44,841 股,反对 80,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04%。
    根据上述投票表决结果,孙进山先生被补选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姚婷婷律师和刘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视频方
式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