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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第四期员工
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 12 个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