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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精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15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
科学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编制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未来三年
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
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财务结构、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需求等情况,
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
投资者,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
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公司
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可分配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
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决策程序为:

    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
见,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