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 司 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3 年 3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公告); 3. 公司 2023 年 3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 5. 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 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三 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即会议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 15:3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 11 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奇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与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 理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2,498,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086%。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65,69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3%。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470,164,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469%。 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47,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5%。 除上述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外,公司董事 7 人、监事 3 人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2 人(未重复计算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 未列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此外,本所姚婷婷律师、蹇福阳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 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 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以及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4,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3%;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6,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2%;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4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8 募投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同意 469,907,8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4%;反对 25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90,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22%;反对 2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9,9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6%;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72,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60%%;反对 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4,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3%;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6,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2%;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4,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3%;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6,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2%;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902,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42%;反对 262,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84,7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45%;反对 262,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4,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3%;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6,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2%%;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077,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4%;反对 87,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0.0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60,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5%;反对 87,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0,077,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4%;反对 87,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60,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95%;反对 87,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84,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3%;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466,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2%;反对 28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以上各项议案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姚婷婷 ___________ 蹇福阳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