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0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 年 5 月 7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614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 吕晓曙、郜泽民
联系人 陈建芬
联系电话 0769-22119285
其他 无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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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
证券代码 300119
注册资本 404,493,463.00 元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九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守军
控股股东 李守军
联系人 徐健
联系电话 022-889581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8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8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瑞普生物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组织瑞普生物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
1、保荐机构及保荐
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代表人对瑞普生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所做的主要保荐工
1、对瑞普生物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作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瑞普生物向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400 万元的事项没有履行事前相
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3 月公司自查后对上述事项履行补
充审议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8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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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下发了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84 号《监管函》。公司组织学习《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增强法
制观念及规范运作意识,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回
收逾期款项,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2、对瑞普生物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持续
督导期内未发现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瑞普生物利益的情况;
3、持续关注瑞普生物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
项;
4、督促瑞普生物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持续督导期内没有发现严重违规关联交易情况;
5、持续关注瑞普生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违
规担保事项;
6、根据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约定,督促瑞普生物履行相关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瑞普生物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7、对瑞普生物 2016 年度报告、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及其他
定期报告进行了审阅,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也未发现存在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8、就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等对瑞普生物定期进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
瑞普生物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
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8 号)的核准,瑞普生物
于 2016 年 8 月 3 日公开发行 1,8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
2、其 他 为 14.9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2,89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87.36 万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010.64 万元。
东莞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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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说 明
持续督导期间,针对瑞普生物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东莞证券出具了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公
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针对其他事项,东莞证券出具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
品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关于
意见情况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等意见。
2、其它事项 无。
六、对瑞普生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东莞证券对瑞普生物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瑞普生物积极配合东莞证券
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在尽职推荐阶段,瑞普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能够及时地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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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持续督导期间,瑞普生物积极地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并按
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作。针对重要事项,瑞普生物能够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3、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瑞普生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参与瑞普生物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尽职推荐阶段,上述中介机构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
工作;参与瑞普生物持续督导阶段的其他中介机构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和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持续督导期间,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瑞普生物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莞
证券已对瑞普生物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了审阅。经核查,东莞证券认为:瑞普生物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地执行了
信息披露制度,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瑞普生物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瑞普生物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实施,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瑞普生物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
用完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瑞普
生物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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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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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吕晓曙 郜泽民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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