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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普生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2-26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0-166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
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于对李
守军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8 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二”)、《关于对徐雷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
2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
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 2019 年、2020 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
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 3,093.76 万元和 1,245.55 万元,影响了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
响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保证信
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李守军:
    经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
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 2019 年、2020 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
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 3,093.76 万元和 1,245.55 万元,影响了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
响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你任瑞普生物董事长、总经理,且在 2019 年年度
报告、2020 年中期报告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进行声明并签字。你未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前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警示函三内容
    徐雷:
    经查,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公司营销中心以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收取客户款项,对其中“风险保证金”
款项未纳入公司账户存储及账务核算。公司 2019 年、2020 年未纳入账户存储与
账务核算的客户“风险保证金”分别为 3,093.76 万元和 1,245.55 万元,影响了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中期报告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影
响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你任瑞普生物营销中心负责人,2019 年 12 月 25 日
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4 月 23 日任公司董事。你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公司前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警示函涉及的内容高度重视,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内部问责,并
严格制定及落实整改措施。上述事项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中期报告
资产与负债项目数据不具有重大影响。公司目前已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了
内控体系的执行监督,规范了相关账务处理,退还了全部客户“风险保证金”,
已于 2020 年三季度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继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
公司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27 号);
    2、天津证监局《关于对李守军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0〕28 号);
    3、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徐雷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2020〕
29 号)。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