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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8-24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天津
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天津嘉德恒时律师
事务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
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8 月 1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和自然人股
东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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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股份为 81,365,050 股,占公司有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4%。

     出席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
形

     四、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募投项目二期的议案》;

     (81,365,05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办公及配套设施的议案》;

     (81,365,05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3、《关于修订<重大事项处置制度>的议案》;

     (81,365,05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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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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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孟 卫 民




                                                见证律师:

                                                             李天力




                                                              高振雄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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