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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12-28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天津
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天津嘉德恒时律师
事务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
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和自然人股
东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股份为 75,964,800 股,占公司有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6%。

    出席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
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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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三、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累积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并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75,964,80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并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75,964,80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本次股东大
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天力     高振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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