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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3-27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天津
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天津嘉德恒时律师
事务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
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股东大
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2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和自然人股
东个人身份证明,出席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
持股份为 76,159,238 股,占公司有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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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2、《关于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3、《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4、《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5、《关于聘任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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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7、《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6,159,23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1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天力   高振雄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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