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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8-28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电材              编号:2012-21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2年8月28日北京时间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邮件、
传真方式于2012年8月17日送达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会议由董树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决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进修订,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项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项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28 日


                                    -1-
附件一: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
进行修正:

    修改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
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正数(计算口径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2-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无特殊情况,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
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不匹配、发放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过程
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须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为中小
股东参与决策提供条件。独立董事要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

    2、公司因在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对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调整或变更《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当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投资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或变更《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3-
2、现金分红后,现金流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进行重大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