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电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3-05-07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纬
电材”)的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股
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
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锁
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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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
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张春林 、 王 靖 、 谢利锦
20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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