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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25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天津
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委托并受天津嘉德恒时律师
事务所指派,李天力、高振雄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予以核验,并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董树林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和自然人股
东个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股份为
101,075,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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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1,075,3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
     2、《关于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1,075,3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
     3、《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101,075,3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
     4、《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01,075,3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
     5、《关于聘任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1,075,3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1,075,32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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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孟卫民
                                            经办律师:   李天力   高振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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