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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3-18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为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水平、
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
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
进行。

    三、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
7 年。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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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
公司聘任其为公司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
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要求,不存
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
展需求。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拟与八九八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

    公司本次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劵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交易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全体独立
董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八九八创新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898 创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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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园”项目中,拟与大连中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由其承担
园区的装修、改造施工。根据园区现有设计图纸和下一步的工程量,根据园区现
有设计图纸和预计工程量,合同总额预计不超过 8 亿元(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最
终结算依据)。

    公司本次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我们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八九八创新空间实际经营
的需要,有利于该公司日常经营的进行,为该公司稳定运营提供有利条件。本次
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会议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天举、谢利锦、张世奕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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