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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12-2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16 第 0705 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中国     北京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16 第 0705 号


致: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受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经
纬电材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经纬电材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律
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经纬电材本次
交易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2016 年 12 月 14 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1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前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经纬电材
本次交易所需要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词语、释义和简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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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问题 9 第(2)题

问题 9:2014 年,青岛金石与海宁嘉慧曾出资认购交易标的的可转股债权共计
8,000 万元,后于 2015 年 5 月按照约定价格转为股权,增资价格为 4.40 元/出
资额。同时交易标的承诺 2015 年度应实现经审计后净利润 12,000 万元,如该
业绩承诺未能实现,则应由陈建波、吕宏再、Jeffrey William Olyniec 向青岛
金石、海宁嘉慧支付违约补偿,交易标的 2015 年实现净利润为 6,651.18 万元。

(2)请补充披露截至报告书披露之日,青岛金石与海宁嘉慧是否明确声明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成前中止该业绩承诺及支付补偿金条款。如无,该
事项是否对本次重组实施构成法律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1.1 截至报告书披露之日,青岛金石与海宁嘉慧尚未明确声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
    成前中止该业绩承诺及支付补偿金条款。

    自报告书披露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16 日,青岛金石与海宁嘉慧实际未向陈
    建波、吕宏再、Jeffrey William Olyniec 主张要求履行业绩承诺及支付补偿
    金。

     2016 年 12 月 16 日,青岛金石和海宁嘉慧出具《关于中止执行业绩承诺及
     支付补偿金条款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前,中止《转股协议》中的业绩承诺及支付补偿金条款。其中,本次交易完
     成指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申请撤回材料、或未被中国证监会
     受理、或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深圳新辉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被中国
     证监会终止审查或者否决。

1.2 陈建波、吕宏再、Jeffrey William Olyniec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足以支付
    相关补偿金额。

       1.2.1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建波、吕宏再分别控制的福瑞投资、恒达伟业
               将分别获得现金对价合计 51,731.9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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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转股协议》第四条仅约定 2015 年业绩承诺和现金补偿。根据 2016
               年 12 月,陈建波、吕宏再和 Jeffrey William Olyniec 向青岛金石和
               海宁嘉慧出具《关于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15 年业绩补
               偿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陈建波、吕宏再和 Jeffrey
               William Olyniec 将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或者本次交易失败之日
               起一个月内向青岛金石支付补偿款 1,748.72 万元,向海宁嘉慧支
               付补偿款 1,748.72 万元,共计 3,497.44 万元,并按照年率 8%计
               算支付利息,利息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陈
               建波、吕宏再和 Jeffrey William Olyniec 就前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陈建波、吕宏再和 Jeffrey William Olyniec 向青岛金石、海宁嘉慧
               支付的补偿金额合计占福瑞投资、恒达伟业所获取现金对价的比例
               不足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影响陈建波、吕宏再通过福瑞投资、
               恒达伟业向经纬电材支付补偿款的能力。

      1.2.3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福瑞投资、恒达伟业作为深圳新辉开业
               绩补偿方,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承诺在利润补偿期间深圳新辉开各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7,437.45
               万元、11,301.43 万元和 13,653.51 万元,共计 32,392.39 万元。

               福瑞投资、恒达伟业所获取现金高于其承诺净利润金额,本次交易
               完成后,在陈建波、吕宏再向青岛金石、海宁嘉慧支付补偿金额后,
               福瑞投资、恒达伟业仍有能力向经纬电材支付补偿金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青岛金石与海宁嘉慧已经按照要求及时出具声明,该
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实施构成实质性重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陈中晔 熊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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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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