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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电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0-24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电材          编号:2017-47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州市
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75号)核准,同意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41,425,67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2.85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2,319,89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1,319,894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在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南门外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0月24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天津经纬电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以下简称“丙方”)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具
体信息为: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南门外支行
    账号: 122903429310401
    开户行号:30811002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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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17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521,319,89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
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期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悦、尤立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
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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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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