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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
进行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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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
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公司董事会编
制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该报告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编制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
利于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到的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天
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同意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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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地履行作出
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
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能实现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的前提下,对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
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形成的相关决
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1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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