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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19-11-11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
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 5%以上股东湖南天
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辉开电子

信息类项目进区合同》及《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项目入园协议》,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本次交易可以提升公司新产品的产能规模,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进一步强化
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公
司未来盈利能力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的价格遵

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定价公允,其表决程序完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签订

框架协议。

    二、关于签订《关于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
《备忘录》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拟签署的备忘录符合长沙
宇顺目前的经营能力和资产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签订《关于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相关《备忘录》。

    三、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受聘人员的专业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及其以往的履职情况,我

们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本次受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征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

期满为止。

    四、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和能力。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征兵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此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1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