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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7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纬辉开”
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
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
认为:经纬辉开、长沙显示与丰瑞嘉华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是由各方自
愿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审议
程序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签订《应收款项清偿协议》。
    三、关于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超额业绩奖励是根据公司与永州市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4
名业绩承诺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关于“超额利润奖励”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




                                   独立董事:李小平、柳士明、娄爽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