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2020-04-27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签署<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
有限公司与公司 5%以上股东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应
收款项清偿协议》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降低经营风险,对未来盈利能力
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签订<应收款项清偿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