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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0-04-27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0-4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909,72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957%;

    2、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5 人;

    3、相应的股份需经公司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公司
将另行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一致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
关解锁事宜。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实施简述

    1、标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激励对象: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认定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 15 人;


                                    -1-
    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7.4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83%;授予价格为 4.20 元/股;

    5、授予日: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7 日;

    6、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解锁期内满足本激励计划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
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经
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认为激
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
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2-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了激励对象名单,
同时确定以2018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次授予
的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4日。

    4、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227.43万股、授予人数为15人、授予
价格为4.20元/股。此次授予的股份上市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

    5、2019年5月6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付洪卫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4,985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61元/股调整为4.338745元/股。

    6、2019年6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可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7,036,000股调整为
8,902,566股,实际获受人调整为168人,授予价格由5.61元/股调整为4.338745
元/股。此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6月20日。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锁定期已满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7
日,授予日的第 12 个月后可申请第一个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 40%解锁;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锁定期已满。



                                   -3-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对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相比 2017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度营业收入- 基准年度营业收入)/基准年度营
业收入。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
    子公司在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需要完成与母公司签订
的业绩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初签订。
    若子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归属于该子公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个人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当期限制性股票才能
解除限售,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个人考核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所授限制性股票按照计划规定及上表
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

                                     -4-
由公司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上述全部绩效考核指标要求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反之,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4)绩效考核结果

    2019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332,307,829.73 元,相比 2017 年增长
162.47%。公司及各子公司均已按照上述考核要求对激励对象进行了全面的考核
评估,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出具了《股权激励对象 2019 年考核结果报告》,15
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已达标,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
锁事宜。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 人,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909,72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57%。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本期可解锁数量
       姓名                 职务
                                             量(股)               (股)


      江海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000            200,000

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
                                                        1,774,300            709,720
  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14 人)

      合   计                 -                         2,274,300            909,720

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额度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剩余 75%

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


                                       -5-
期解锁的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第一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2016 年修订)》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限已届满,业绩指标等
解锁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所持的共 909,720 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

    六、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
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满足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七、备查文件



                                  -6-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