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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2-26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意
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作为独立董
事,我们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创业板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发展战略、切实可行。

       3、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
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
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
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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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
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
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5、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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