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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1月)2022-01-25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天津经纬辉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

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天津经纬辉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署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合同。

    第四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

审议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公司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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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

告,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

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

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

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

需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的,应当在提示性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明确披露联合

体成员、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预计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生效、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

止等。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

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

金额、应收账款回款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或总资产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

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

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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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 PPP 项目),能

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适用第三条、第八条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

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三条、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 项目合同,达到第三条、第八条标准的,

应当遵循第三条、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

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 PPP 项目合同,应当披露 PPP 项目总投资额、公司承担的投资金

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

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相关方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

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议等相关内

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重大合同公告时,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签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停复牌业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本管理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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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同时原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废止。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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