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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辉开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3-2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GLO2021SZ(法)字第 0354-6 号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经纬辉开”
或“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发行监管问答》”)、《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 露 的 编 报 规 则 第 12 号 —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和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
(“《编报规则第 12 号》”)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
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的事项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1、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
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
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2
    一、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批准情况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为自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二、 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基本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已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
利完成,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
起延长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
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梁俊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丽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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