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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辉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2023-04-1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一) 本次发行发行人的内部批准..........................................................................6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7

   (三)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7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性 ................................................................................8

   (一) 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8

   (二)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8

   (三)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10

   (四) 《认购协议》的签署....................................................................................10

   (五) 缴款和验资.................................................................................................... 11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2

   (一) 适当性核查....................................................................................................12

   (二) 登记备案情况................................................................................................12

   (三) 关联关系核查................................................................................................14

四、 结论意见...............................................................................................................14




                                                                         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SZ(法)字第 0354-7 号



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经纬辉开”
或“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
或另有简称、注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释义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3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
施细则》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文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
或根据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

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
资产评估、境外法律事项等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

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7、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

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
   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发行人的内部批准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部分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等进行了调整;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部分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了调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22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部分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的
股票数量等进行了调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并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
    2022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
起延长 12 个月。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董事会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
日起延长 12 个月。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2 年 3 月 30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
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
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2 年 8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9 号),同意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中国证监会上述批复文件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具备实施发行的条
件,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性

   (一) 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经纬辉开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邮件发送记录,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T-3 日)收市后向 111 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发出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在询价期间表达意向的 8
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对象具体包括:
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5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公司;1 家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43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14 名个人投资者;共 119 名。

    经本所律师查验,《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及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对发行价格的调整
方式及追加认购程序、中止发行及发行失败情形和相应处理措施等内容;《申购
报价单》包含了申购价格、申购股数、申购保证金、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购邀
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符
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
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
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亦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所确定的发行
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 2023 年 3 月 29
日(T 日),共有 23 家投资者参与报价,其中:1 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
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有效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其余 22 名投
                                     8
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22 名投资
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数量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股)
                                                     6.91        3,320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
  1                                                  6.51        3,530
                      (有限合伙)
                                                     5.53        4,150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      6.91        2,170
  2                                                  6.51        2,300
                     (有限合伙)
                                                     5.53        2,710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      6.91        1,440
  3                                                  6.51        1,530
                     (有限合伙)
                                                     5.53        1,800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6.71        900
             仁庆仁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6.71        890
               仁庆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86        440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6        680
                                                     6.26       1,260
                                                     6.57        51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3       1,850
                                                     6.13       2,830
                                                     6.58        440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0       1,390
                                                     6.07       2,460
  9                      UBS AG                      6.50        980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1        480
  10
           理享家定增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23        490
                                                     5.83        350
  11      富海东超(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3        350
                                                     5.63        350
  12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10        350
  13      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8        850
                                                     6.03       1,000
  14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63       2,000
                                                     5.98        510
  15                     金克成                      5.68        530
                                                     5.58        540
                                                     5.79        500
  16                     李天虹                      5.69        570
                                                     5.59        630
                                                     5.68        350
  17                     廖彩云                      5.58        350
                                                     5.53        350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                                                 6.20        350
               世域九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00        350
  19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0        400
                                        9
                                                       申购价格         申购数量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股)
                 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53            540
                            谢恺                          6.50            420
  20
                                                          6.21            500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1                                                      6.13            350
               玄元科新 8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2                       于海恒                         5.55            35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与报价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分别以现场提交或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其他所需的附件。
上述参与报价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
报价合法有效。

      (三)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原则和程序,结合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
依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50 元/股,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 110,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715,000,000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
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
  1                                                    35,300,000      229,450,000
                         (有限合伙)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
  2                                                    23,000,000      149,500,000
                         (有限合伙)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
  3                                                    15,300,000       99,450,000
                         (有限合伙)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9,000,000        58,500,000
                仁庆仁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8,900,000        57,850,000
                  仁庆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00,000       44,200,000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00,000       33,150,000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00,000       28,600,000
  9                         UBS AG                     2,200,000       14,300,000
                          合计                        110,000,000      715,0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四) 《认购协议》的签署
                                         10
    根据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本次发
行确定的 9 名发行对象发送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 9 名发行对象均
已签署了上述《认购协议》,《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数量及
价格、认购款项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已签署了《认购协议》,《认购协
议》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缴款和验资

    1、根据发行人和国信证券向上述 9 家获配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发出的《天
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各认购对象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各自应缴认购
款足额汇至国信证券本次发行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2、2023 年 4 月 4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
永中和”)出具了《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的验资报告》(XYZH/2023TJAA1B0069),经信永中和审
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 15 时止,国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
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 715,000,000.00 元。

    3、2023 年 4 月 6 日,信永中和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TJAA1B0070),
经信永中和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4 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
量 为 110,000,000 股 , 发 行 价 格为 6.50 元/ 股 , 实 际 募 集资 金 总 额 为 人民 币
715,00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700,342,924.53 元 。 其 中 股 本 人 民 币
110,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590,342,924.53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
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11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 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上述 9 名发
行对象均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
查材料,该等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二) 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上述 9 名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中:

       1、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善新型显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办理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ZP065;基金管理人为江苏悦达金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已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0611。

       2、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兴瑞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办理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ZP742;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
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0864。

       3、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纬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办理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ZM162;基金管理人为江苏悦达金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已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0611。

       4、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仁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仁庆仁和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TK905;基金管理人为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2719。

       5、 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仁庆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
    仁庆 1 号私 募证券 投资基金 已办理私 募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 基金编号为
STF203;基金管理人为宁波仁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2719。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华夏磐
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产品。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
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QN580
 2                  财通基金-光大银行-玉泉 55 号           SC4588
 3            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7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ZT140
 4                财通基金-玉泉 580 号资产管理计划         SK9141
 5          财通基金成就合金定增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V139
 6            财通基金毅远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XL248
 7              财通基金玉泉 11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M261
 8            财通基金合金定增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ZD835
 9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NT580
 10         财通基金成就合金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B648
 11         财通基金三宜合金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XE415
 12           财通基金建兴机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E328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
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SN786
 2             诺德基金浦江 38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T923
 3             诺德基金浦江 5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XE028
 4             诺德基金浦江 61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XZ038
 5             诺德基金浦江 68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XJ880
                                         13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6             诺德基金浦江 6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ZG960
 7             诺德基金浦江 7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Z347
 8             诺德基金浦江 72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Z749
 9             诺德基金浦江 72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TZ751
 10            诺德基金浦江 96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ZP771
 11              诺德基金滨江拾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VW785
 12            诺德基金滨江拾壹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XC589

        9、 UBS AG

    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登记备案的产品。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上述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承诺、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或人员直接
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仍在有效期
内,发行人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2、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

    3、本次发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
资金总额等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14
的规定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4、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增加注册
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梁俊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丽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