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18-138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份 减 持 比 例 达 到 1%的 公 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收
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的《减持股份告知函》,其于2018年9
月26日和2018年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
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75.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元/股) (万股) 比例(%)
王传华 大宗交易 2018 年 9 月 26 日 9.69 272 0.73
2018 年 11 月 13
王传华 大宗交易 8.99 103.13 0.27
日
合计 - - - 375.13 1.00
王传华与公司股东尹月荣、王文博、王文一为一致行动人,自2016年7月19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至今,王传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股
份375.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名称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650.831 39.06 14,275.701 38.06
王传华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14,650.831 39.06 14,275.701 38.06
本次减持后,王传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275.7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38.0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关于股份变动承诺及履行情况:
(1)王传华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已履行
完毕。
(2)王传华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其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王传华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经
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要求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的公司
上市前全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罚款以及赔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上述承诺一直严格履行中。
(4)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独立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
公司业务有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投资或收购与公司业
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帮助;如从第三
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公
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于公司;不制定与公司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
规划;如果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人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放弃此类竞争。上述承诺一直严格履行中。
(5)增持股票的承诺:2015 年 7 月 9 日,为稳定股价,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人王传华先生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9 日起在增持期间及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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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6)王传华先生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承诺:承诺以现金方式全
额认购本人根据公司 2017 年度配股方案获得的配售股份,并承诺用于认配股份
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王传华先生未在相关文件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传华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
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王传华先生出具的《减持股份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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