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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谷华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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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法律意见书



       致: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
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范文彦、满
守月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
授权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
料等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的复
印件已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其中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述全部内
容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
成所需的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其提供的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陈述等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
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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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西路 399 号阳谷华泰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网络
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9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8 人,均为截止到 2019 年 4 月 3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
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875,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1.88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22,179,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080%;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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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6,8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如下议案,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 122,357,11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3%;反对 50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8%;弃权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 122,357,11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3%;反对 50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8%;弃权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0%。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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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80,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3%;反对 49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审计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57,5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6%;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0%。
    7、审计通过《关于公司董监事 2019 年薪酬的议案》,其中同意 103,576,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26%;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9%;弃权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6%。
    8、审计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计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计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计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2、审计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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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审计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4、审计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其中同意 122,368,5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875%;反对 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决议审
议并通过。

    提案 9、10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 7 关联股东王文博、贺玉广、董瑞国、柳章银
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8,780,975 股。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未就董事会公告中未
列出事项进行审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予以
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会议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
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均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及相关人员签
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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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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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闫    鹏    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范    文    彦           满   守    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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